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關于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305209411U
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產業大道623號??
2024年11月15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氯化鈣煙囪中排放廢氣進行了監督監測。根據2024年12月10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潼環(監)字[2024]第JD122號〕,監測結果顯示:2024年11月15日監測期間,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氣中二氧化硫超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3305209411U001U)規定的排放限值0.56倍。該行為屬于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永輝身份證復印件;
2.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3305209411U001U)復印件;
3.2024年12月10日由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潼環監[2024]JD第122號);
4.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輝于2024年11月15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5.2024年12月16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6.現場影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1.2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
3.4.5.6證明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違反“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并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未進行陳述,也未申請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計算處罰金額,經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拾捌萬陸千陸百陸拾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賬戶(現金或轉賬):
收款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戶????名: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賬????號: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潼南支行
戶????名: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賬????號: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將依法申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