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鑫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2MACL2YA99U
地址:重慶市潼南區創業大道6號
根據群眾投訴,2024年10月11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在沒有安裝廢氣治理設施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廢舊汽車座椅拆解和破碎加工,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直排外環境。該行為屬于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被調查人身份證復印件、被調查人委托授權書;
2.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租賃合同;
3.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股東之一及現場負責人陳昌福于2024年10月11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影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1.2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
3.證明重慶富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可能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配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等措施予以控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大氣排放標準,防止污染周邊環境:(六)其他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之規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并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未進行陳述,也未申請聽證。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其他依法應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而未安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之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鑒于你公司事后積極配合調查整改,且系初次違法,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建議從輕裁量,經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賬戶(現金或轉賬):
收款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戶????名: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賬????號: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潼南支行
戶????名: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賬????號: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法申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