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江民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營者:江民杰
身份證號碼:50**************14
身份證地址:**市**區**街道********號
現居住地址:**市**區*********
根據群眾投訴,2024年8月5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位于重慶市潼南區柏梓鎮龍口村5社的塑料破碎生產線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經營者江民杰在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在重慶市潼南區柏梓鎮龍口村5社建設塑料破碎生產線。該行為屬于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江民杰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
2.江民杰于2024年8月5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影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1.證明違法主體是江民杰;
?2.證明江民杰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2日向江民杰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并責令江民杰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江民杰在規定的時限內未進行陳述,也未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應依法對江民杰予以行政處罰。參照《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經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對江民杰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百分之三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賬戶(現金或轉賬):
收款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戶????名: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賬????號: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潼南支行
戶????名: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賬????號:31190101040002327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法申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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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