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重慶市圣德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圣德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雄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078804332M
地址:重慶市潼南區雙江鎮金龍村6組
根據群眾投訴,2024年7月25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重慶市圣德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豬養殖糞水在進行管輸還田過程中,由于自行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完善,導致部分糞水溢流進入外環境。該行為屬于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1.?重慶市圣德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何雄華身份證復印件;2.?重慶市圣德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土地租賃合同;3.?重慶市圣德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雄華于2024年7月25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7月26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詢問筆錄》;4.現場檢查圖片資料。
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確保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情況進行監督,并在30日內對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法申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