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江民杰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經營者:江民杰
身份證號碼:50**************14
身份證地址:**市**區**街道*********
現居住地址:**市**區************
根據群眾投訴,2024年8月5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位于重慶市潼南區柏梓鎮龍口村5社的塑料破碎生產線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經營者江民杰在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在重慶市潼南區柏梓鎮龍口村5社建設塑料破碎生產線。該行為屬于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1.江民杰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江民杰于2024年8月5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影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設,完善相關制度。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情況進行監督,并將在三十日內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如你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