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貫徹執行水利、水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流域、區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審批、核準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資金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執行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水質工作。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水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采集和報送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負責區管水功能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監測和調查評價工作。
(七)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以及江河、水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江河水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連通工作,承擔全區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及潼南區河長辦公室日常工作。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擬訂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八)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制定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水利行業重大重點項目具體推進工作;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水土保持監測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土流失動態監測評估和預防治理工作;負責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實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實施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承擔已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二)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負責水利科技、教育、培訓和對外交流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范,組織水利培訓和技術推廣。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編制全區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并實施,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對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應急管理局在防汛抗旱方面的職責分工。潼南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日常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潼南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水旱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綜合監測預警,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重大重點項目方面的職責分工。區水利局負責本行業領域的重大重點項目具體推進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調度和督促重大重點項目,牽頭擬訂重大重點項目年度計劃按程序上報區政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