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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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是否屬于涉企行政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1 |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行政檢查 |
1.對律師的行政檢查。 2.對律師事務所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
2 |
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行政檢查 |
1.司法鑒定機構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情況(住所、資金、儀器設備、每個業務范圍的鑒定人數);是否持有有效的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證書(限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環境損害);是否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不開展司法鑒定業務超過1年;是否組織人員參加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司法鑒定協會安排的培訓;是否超出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是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是否在執業場所公示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姓名、職稱、執業類別和執業證號)、收費項目和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是否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業務管理、質量管理、鑒定討論和復核、鑒定文書簽發等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是否完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司法鑒定協會安排的培訓、考核任務;是否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是否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限獨立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意見;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4號)《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 |
3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行政檢查 |
1.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行政檢查; 2.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行政檢查。 |
是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章 執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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