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公證處公證服務指南
潼南公證處公證服務指南
一、事項名稱
公證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三、申請條件
??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四、公證的受理范圍
(一)公證事項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
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證明合同(協議)。
a、證明各類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攬合同、聯營合同、借(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 ) 轉讓合同、企業兼并合同等。
b、證明各類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伙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賠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3)證明收養和認領親子。包括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扶養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件)等。
(4)證明單方法律行為。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以及單方出具的擔保和保證、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證明。包括招(投)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簽、開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等。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公證機構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受(未受)刑事處分、民族、國籍、法人的資信情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商業活動記錄、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等。
(2)公證的范圍包括: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 (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等。
4.賦予無疑義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5.保全證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登記事務。
2.提存。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五、辦理公證應當向哪個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二)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三)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四)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五)根據《司法部關于同意調整重慶市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批復》(司復〔2015〕14號),2015年11月3日起,整個重慶市所轄區域設置為統一的一個公證執業區域,重慶市所有公證機構均可在全市各區縣(自治縣)范圍內執業,當事人可以選擇在重慶市任意公證機構就近辦理公證。
六、申請公證的方式
(一)線下申請: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重慶市潼南公證處地址:重慶市潼南區巴渝大道中段845號附1號2-1(區中醫院對面),咨詢電話:023-44577681、44577680、44577958。
(二)線上申請:通過公證處微信公眾號、公證云在線平臺線上提出公證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公證處使用“公證簽”系統線上辦理公證。
七、公證辦理的時間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八、申請公證時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供的材料?(詳見附件1)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4、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5、申請的日期;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于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九、是否需要親自前往申請辦證?委托他人申請代辦需要準備什么資料?(詳見附件2)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但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須本人親自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請:其他組織由其負責人代表申請。
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申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駐外使(領)館公證。
十、公證辦理的期限?
公證機構審查后,認為可以出證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事實上,我市公證機構落實減證便民工作,簡單公證已實現當天辦結,除繼承等較為復雜的公證事項外,其他需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結。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一、公證書是否需要本人領取?
公證書由申請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要求公證機構發送。收到公證書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公證機構交付各方當事人公證書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十二、受理申請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證書?
不一定。公證機構經審查,發現公證事項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50條所規定情形的,如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等,將不予辦理公證或者終止公證。
十三、申請辦理發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有什么特殊規定?
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要求,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學歷、定居、扶養親屬以及財產權益證明、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公證書需要辦理副本審核寄送手續。公證機構通過市公證協會將公證書副本統一寄送至臺灣海基會,臺灣海基會收到公證書副本后,申請人持公證書正本到海基會辦理核驗手續后再行使用。
十四、認為公證書有錯誤時,如何處理?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五、公證收費(詳見附件2)
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制定的《重慶市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
(一)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目錄,目錄以外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證服務收費由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協商公證服務項目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事務的難易程度:
3、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
4、公證機構、公證員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
(三)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公證服務費,應當事前與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按照實際發生額另行支付。
1、委托鑒定、檢驗檢測、評估、翻譯、公證書郵寄等費用;
2、公證機構到公證執業場所外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所需的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事項,但當事人因舉證有困難,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取證發生的費用;
4、公證機構提供的其他與公證服務相關的事宜所發生的費用
十六、辦理公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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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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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辦)城市房屋所有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涉及不動產處分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4.不動產權利證明。
(二)(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辦)城市房屋所有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法人、非法人組織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不動產權利證明。
(三)(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辦)建設用地使用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法人、非法人組織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建設用地權利證明。
(四)(自然人申辦)動產物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涉及動產物權處分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4.動產物權權利證明。
(五)(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辦)動產物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法人、非法人組織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動產物權權利證明。
(六)一般事務性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與事務性委托相關的證明。
二、聲明
(一)放棄繼承權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等相關人員死亡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4.財產權利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5.有遺囑的,需提交遺囑。
(二)涉及法律事實的聲明(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聲明的法律事實相關的證明。
(三)商標轉讓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讓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商標權利證明;
4.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涉及其他法律行為的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聲明的法律行為相關的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三、(自然人申辦)贈與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贈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贈與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4.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5.贈與人與受贈人系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自然人申辦)受贈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3.經公證的贈與書,或者其他含有贈與意思表示的文書;
4.贈與人與受贈人系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五、遺囑
(一)處分財產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益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遺囑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4.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二)處理事務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與處理事務相關的證明。
六、公司章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發起人協議或者股東名冊;
4.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名冊及身份證明;
5.會議通知(或公告)及會議文件;
6.事前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文。
七、認領親子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認領人身份證明;
3.親子鑒定報告;
4.被認領人已經被收養的,提交收養關系解除證明。
八、出生(婚生子女)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生證明;
3.生父母的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
九、生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十、死亡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死亡證明;
3.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十一、身份
(一)國籍
1.申請人身份證明;2.申請人戶籍證明。
(二)法定監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被監護人關系證明;
4.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提交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三)指定監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的文書;
3.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提交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四)意定監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被監護人形成監護關系的監護協議等證明;4.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五)因死亡戶籍注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因死亡注銷戶籍的證明;
3.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六)因遷移戶籍注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因遷移注銷戶籍的證明。
(七)未做過戶籍登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查無戶籍檔案記載的證明;
3.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身份證明。
(八)遺產管理人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申請人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十二、曾用名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更名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十三、住所地(居住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戶籍證明;
3.戶籍地與經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證明住所地,提交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明;如需證明居住地,提交居住證明。
十四、學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2.學歷證明。
十五、學位
1.申請人身份證明;2.學位證明。
十六、經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經歷證明及關聯性材料。
十七、職務
(一)職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職務證明及關聯性材料。
(二)專業技術職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專業技術職務證明。
十八、資格
(一)法人資格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非法人組織資格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十九、無(有)犯罪記錄
(一)無犯罪記錄??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有犯罪記錄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有犯罪記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決書。
二十、婚姻狀況
(一)未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離婚未再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離婚證明。
(三)喪偶未再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明;
3.配偶的死亡證明。
(四)已婚(初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明;
3.要求證明婚姻關系終止的,提交死亡證明。
(五)已婚(再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明;
3.原婚姻關系終止證明。
二十一、(非繼承)親屬關系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關系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
二十二、收入狀況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收入證明及關聯性材料。
二十三、(自然人申辦)納稅狀況
1.申請人身份證明;2.納稅證明。
二十四、票據拒絕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
二十五、選票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選票。
二十六、指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十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證明。
二十八、查無檔案記載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查無檔案記載證明。
二十九、證書(執照)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證書(執照、其他證明)。
三十、文本相符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文本原本。
三十一、保全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
三十二、現場監督
(一)拍賣
?1.申請人身份證明;
- ???????? 申請人資質證明;
- ???????? 競買人資格證明;
4.拍賣師資格證明;
?5.拍賣標的物權利證明及委托拍賣合同;
6.拍賣須知及拍賣規則;
?7.需審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二)招標、投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根據相應階段提供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含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信息)、中標通知書及中標人身份證明;
3.需審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三)開獎(評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開獎(評獎)的活動規則、公告、通知;
3.獎池的原始數據;
4.需審批或者許可的,提交相關證明;
5.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3.參會人員身份證明及現場簽到名冊;
4.會議通知及送達憑證;
5.股東會決議。
(五)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等)搖號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搖號的規則、公告、通知;
3.搖號的原始數據;
4.購房者名冊;
5.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的銷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
6.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六)升學派位(搖號)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派位(搖號)的規則、公告、通知;
3.派位(搖號)的原始數據;
4.生源名冊;
5.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
6.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證明;
?3.土地招拍掛活動的公告;
4.土地出讓活動須知;
?5.競買人身份證明及資格證明;
?6.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三十三、合同(協議)
(一)婚前財產約定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協議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協議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三)離婚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4.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證明、出生證明。
(四)離婚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4.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
(五)同居關系析產及子女撫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4.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
(六)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收養人身份證明;
3.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4.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證明。
(七)解除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收養關系證明;
3.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證明。
(八)撫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之間以及與被撫養人關系證明。
(九)變更撫養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3.原撫養權證明。
(十)析產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十一)(自然人申辦)遺贈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協議涉及具體的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十二)監護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證明;
4.監護資格證明;
5.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十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轉讓方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十四)房屋買賣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賣方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不動產權利證明。
(十五)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轉讓)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知識產權權利證明;
3.許可(轉讓)方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六)贈與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贈與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5.贈與人與受贈人系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十七)房屋租賃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不動產權利證明等有權出租房屋的證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文件;
4.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八)金融貸款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債權人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3.涉及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4.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5.債務人、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九)融資租賃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融資租賃業務許可證;
3.融資租賃的基礎合同;
4.財產權利證明;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6.承租人、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二十)股權轉讓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目標公司身份證明;
3.股權證明;
4.公司章程;
5.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提交決議、批文或者股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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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所涉證明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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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單所涉證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舉材料,由公證機構根據所辦公證事項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一、身份證明
(一)自然人
1.境內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
3.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
4.華僑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國護照、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等。
(二)組織
1.境內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代理
本清單中可以由代理人代為申辦公證的,代理人按以下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1.監護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二、不動產權利證明
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不動產查檔資料、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拆遷安置協議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婚姻檔案、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
四、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載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死亡(繼承)公證書、人事檔案等。
五、親屬關系證明
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婚姻狀況證明、收養登記證,村(居)委會證明、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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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慶市實行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
序號 |
公證服務項目 |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
一、證明法律事實 | ||
1 |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 |
1、受益額在50萬元以下部分(含50萬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4%收取;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按0.3%收取;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產可采取按房產面積計費和按受益額計費的方式,從低選擇。農村的農民自有住房收費標準不得超過15元/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單套居民房產辦理繼承、贈與、接受遺贈公證費用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房產價值1000萬元以上的,在收取1萬元公證服務費基礎上,對房產價值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證服務費。 3、證明單方贈與或者受贈的,減半收取。 |
2 |
證明離婚、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寄養、遺贈扶養、收養、解除收養關系、出國留學等民事協議 |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19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475元。 |
3 |
證明遺囑 |
每件收費600元(提供起草遺囑服務的,每件加收400元)。 |
4 |
證明委托、聲明、保證、認領親子等其他單方法律行為 |
不涉及財產處分的,每件收費190元;涉及財產處分的,每件收費475元。 |
5 |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職務(職稱)、指紋、資格、資信、選票、戶籍注銷、國籍 |
每件收費95元。 |
6 |
出生、死亡、身份、學歷、學位、經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 |
每件收費150元。 |
7 |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資格、資信、章程、決議 |
每件收費380元。 |
8 |
收養關系、撫養事實、票據拒絕、查無檔案記載、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
每件收費285元。 |
9 |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轉讓,股權轉讓,投資合作等經濟合同(協議) |
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部分(含50萬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1%收取;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
10 |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
標的總額6億元(含6億元)以下的,按標的總額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費300元。標的總額超過6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公證服務費。 |
11 |
簽發執行證書 |
申請執行債務總額6億元(含6億元)以下的,按申請執行債務總額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費500元。申請執行債務總額超過6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公證服務費。 |
二、證明文件文書 | ||
1 |
公民個人的證書(執照) |
每件收費285元,其中涉及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的,每件收費95元。 |
2 |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證書(執照) |
每件收費380元。 |
3 |
文本相符 |
每件收費285元,其中涉及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的,每件收費95元。 |
4 |
公證書譯文與原文相符 |
每件收費95元。 |
5 |
公民個人的簽名、印鑒、日期 |
每件收費285元。 |
6 |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 |
每件收費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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