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農業產業化
區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及監測管理辦法》的
通 知
潼農〔2024〕25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農業經營主體:
為了充分發揮區級龍頭企業對推動全區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區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扎實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結合潼南區實際,修訂了《重慶市潼南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及監測管理辦法》,經區委農業農村工委、區農業農村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農業產業化
區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及監測管理辦法
(2024年7月修訂)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區級龍頭企業對推動全區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區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扎實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結合潼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種養業為主進行生產、加工、流通,通過各類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形成“產加銷,貿工農”一體化經營的農業生產經營企業以及直接為種養業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的涉農企業、休閑農業企業及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按照本《辦法》均可申報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
第三條 區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基本原則是: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原則。
第四條 申報區級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二)企業投入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固定資產總量在500萬元(脫貧村3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60%以下;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農產品經營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脫貧村300萬元)以上,連續兩年盈利,依法繳納稅金,按時支付土地流轉金、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金等。
(四)企業帶動本區農戶200戶(脫困村100戶)以上或吸納本區農村勞動力50人(脫貧村30人)以上,對農戶的增收效益明顯。
(五)企業在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領先水平。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近兩年內沒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六)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綠色食品企業、有機食品企業、農產品出口創匯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創辦成立的公司、實行土地入股“保底+分紅”模式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五條 區級龍頭企業的申報及認定程序:
(一)采取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企業可以直接通過“云上潼農”微信小程序,提出申報區級龍頭企業的申請,并按區級龍頭企業基本條件的要求提交詳實的企業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企業也可以線下向所轄鎮街提出申報區級龍頭企業的申請,并按區級龍頭企業基本條件的要求提交詳實的企業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級龍頭企業的標準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提供審查意見。
(三)屬地鎮街審核通過后,區農業農村委根據提交的申報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企業名單提交區農業農村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后,面向社會公示。
(四)公示結束,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發文公布名單。
(五)原則上成熟一批認定一批,申報認定的主體數量達到5家以上即可開展核查認定程序。
第六條 經認定公布取得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可享受有關政策扶持。
第七條 區級龍頭企業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自覺執行區委、區政府和所在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農業產業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的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享受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要求使用,向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報送項目實施進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并接受項目檢查和資金審計。
(三)自覺圍繞“三農”開展生產經營服務,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并通過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斷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四)積極主動參與鄉村產業振興,建立與農民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第八條 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對區級龍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農業產業化項目建設,進行協調、監督、指導和專項管理。
第九條 區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區級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正確、及時報送企業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第十條 區級龍頭企業監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龍頭企業應按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的要求提供反映企業發展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
(二)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所報的基礎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報區農業農村委主任辦公會審定。
(三)對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取消其區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對監測合格的企業,保留區級龍頭企業稱號,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區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區農業農村委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二條 區級龍頭企業及申報區級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區級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及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潼農〔2019〕116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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