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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2-08-17


潼南府發〔2017〕9號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渝民發〔2017〕60號)文件精神,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是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必然要求,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臨時救助范圍

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和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根據救助對象收入狀況和自救能力,分為以下四類:

A類:特困人員和孤兒;

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D類:其他困難家庭或個人。

下列情形不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1.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2.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3.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4.其他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情形。

三、臨時救助標準

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著眼于解決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權益,充分考慮各種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救助標準。原則上同一家庭(或個人)一年內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一)醫療困難臨時救助

因家庭成員或個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1年內累計支出過大,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仍難以維持,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暫無自救能力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類人員自付費用(指扣除醫保及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300元,超過部分給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頂線50000元;

B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元,超過部分給予40—60%的救助,封頂線40000元;

C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2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30—50%給予救助,封頂線30000元;

D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20—40%給予救助,封頂線20000元。

2.長期維持基本醫療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維持院外治療1年內累計支出過大的,A、B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12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災(傷)害臨時救助

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災害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需特別救助的。

1.A類人員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不超過36個月的救助;

2.B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不超過18個月的救助;

3.C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4.D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不超過4個月的救助。

(三)就學困難臨時救助

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

1.A、B類家庭成員或個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就讀的當年給予5000元的臨時救助(含重慶市民政惠民濟困補充商業保險等專項救助),在讀期間根據家庭困難程度酌情給予救助;

2.C類家庭成員或個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就讀的當年給予3000元的臨時救助(含重慶市民政惠民濟困補充商業保險等專項救助),在讀期間根據家庭困難程度酌情給予救助。

就學困難臨時救助要綜合考慮全區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防止重復資助。

上述三類臨時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剛性支出過大,確需超過救助封頂線才能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報區人民政府審定,但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同類救助封頂線的3倍。

四、臨時救助程序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也可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分別在戶籍地和居住地重復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不予受理。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難情形和享受各種社會救助政策等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加強巡查,及時發現轄區內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主動幫助其申請臨時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二)審核審批

1.調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每組不少于2人)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注意見。如有需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2.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及時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確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3.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

4.審批。公示無異議的,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額救助,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后名單通過臨時救助系統報區民政局備案。救助金額1000元以上的,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應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區民政局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發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大額的臨時救助金,由區財政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小額的臨時救助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同時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先行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五、臨時救助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1.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要根據社會救助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民政、衛生計生、教育、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門要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和追責辦法,強化責任落實、制度銜接和部門聯動,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2.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按照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求,相關部門要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衛生計生、教育、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要依托全市臨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網絡化、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臨時救助對象的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

3.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優勢,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條件成熟時,可探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二)強化工作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評價。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生計生、教育、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履行救助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2.強化資金保障。臨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財政預算、市級補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提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結余部分以及社會捐贈和募集等渠道籌集。區財政局要根據救助支出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投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動員社會力量,通過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救助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集,逐步擴大本級財政臨時救助資金規模。區民政局要匯同區財政局等部門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力狀況、臨時救助實施效果以及資金籌集情況等給予適當資金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及救助工作成效突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傾斜。

3.強化能力建設。區民政局要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統籌考慮本轄區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及其他困難群體數量等因素,制定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齊、配強臨時救助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設置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充實社會救助工作力量。要加強業務人員培訓,整合各類資源,強化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員的作用,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切實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

區監察局、區政府督查室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檢查、公開;區民政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審批程序,嚴格審核,健全檔案、賬目管理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財政所、民政辦應分別設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并定期對賬;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對于出具虛假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臨時救助管理不力、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共重慶市潼南區委辦公室、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潼南區貧困救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潼委辦〔2015〕76號)相關內容以本通知為準。?《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潼南府辦〔2010〕126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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