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關于《潼南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關于《潼南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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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美麗中國建設先行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重慶市綠化條例》、《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潼南區林業局會同區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潼南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8日。
歡迎廣大公眾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件:請將意見發送至903645633@qq.com(郵箱)。
2.郵寄信件:請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333號,郵編: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潼南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
聯系人:葛翔,聯系電話:023-445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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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潼南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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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潼南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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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美麗中國建設先行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重慶市綠化條例》、《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潼南區轄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對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特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特級保護。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的原則,鼓勵社會單位、個人以認養樹木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六條 區城市治理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區林業局負責全區城市規劃區外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區城市(城鎮)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區公安、區財政、區發展改革、區自然資源、區生態環境、區農業農村、區水利、區交通運輸、區文化旅游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區城市治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將古樹名木納入專項保護規劃,開展古樹名木的普查、認定、養護、復壯、宣傳、科研及推廣應用等工作,并給予經費保障。
第八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保護古樹名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保護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 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應當加強責任區域古樹名木日常監測保護,定期開展古樹名木補充調查,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對因樹齡增長、規劃范圍拓展等因素新增的古樹名木及時進行上報認定、建檔入庫和掛牌管理。
第十條 掌握古樹名木資源變化、生長狀況和養護等情況。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未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信息。
新增古樹名木上報認定和入庫應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向市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1. 新增古樹名木認定入庫申請書;
2. 擬新增古樹名木調查表;
3. 擬新增古樹名木圖像資料。
(二)市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相關流程予以審核。
第十一條 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按照“一樹一檔”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建檔、設立標牌,標牌包括樹名、樹齡、等級、編號、掛牌時間、掛牌單位等信息。對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設立說明牌。
第十二條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按照不小于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 5 米劃定保護范圍。
第十三條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原則上不得再開發利用其地下空間。
因實施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由區城市治理委員會組織 專題論證。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古樹名木標牌設置及保存情況;
(二)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
(四)開展瀕危、衰弱古樹名木救治情況;
(五)日常養護、搶救復壯等專項資金落實情況;
(六)辦理古樹遷移審批、古樹死亡確認等相關手續情況;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養護責任人):
(一)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區域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二)宗教場所、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為養護人;
(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為養護人;?
(四)鐵路、公路、機場、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區域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五)其他農村、城市住宅小區、居民私人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古樹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單位為養護人。
養護人不明確或者有異議的,由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確定。
第十六條 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應加強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書面告知養護責任人相關事項,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原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知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
養護責任人應履行下列養護職責:
(一)加強日常管護,防范和勸阻各種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二)古樹名木自然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由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組織指導搶救和復壯;
(三)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
第十七條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應積極申請古樹名木保護專項經費,專門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
第十八條 因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影響、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區城市治理委員會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已造成危害的應加強治理,其治理費用由污染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禁止下列毀損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
(二)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搭建、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三)攀樹、折枝、挖根采摘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四)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五)損壞古樹名木的支撐、圍欄、避雷針、標牌等相關附屬、保護設施;
(六)其他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確需修剪的應當征得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同意,擅自修剪視為毀損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征用土地、規劃設計、項目建設施工中涉及古樹名木管理的,必須事先提出保護和避讓方案。因重點項目建設確需在保護范圍內施工或因無法進行有效避讓和保護,確需移植的,應當征求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意見,并組織專題論證,征求公眾意見。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外的建設項目,養護責任人認為其建設施工可能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應當及時向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報告,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保護要求實施保護。
第二十二條因重點項目建設確需移植的古樹名木, 應當按照相關審批程序提交下列材料:
(一)古樹名木移植申請書;
(二)申請遷移的古樹名木的位置、現狀等情況;
(三)古樹名木權屬證明及所有權人或者保護和管理責任人的意見;
(四)重點建設項目立項以及工程規劃建設材料(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復、規劃行政許可文件等);
(五)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六)遷移及保護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遷移方案、遷移保護措施、5年內養護管理措施、落實遷移古樹名木的費用以及5年以內的養護費用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因古樹名木自身生長狀況或突發自然災害影響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應做好應急搶險措施,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確需遷移的,應當由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制定移植方案,組織專題論證,收集好相關過程資料后,對古樹名木實行異地遷移保護。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的移植,由移植單位組織專業單位嚴格按移植方案實施,并負責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認定存活后,由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確定日常養護責任人。
古樹名木的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古樹名木移植后,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檔案、辦理移植登記并變更日常養護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經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核實、鑒定和查清原因后,按程序予以注銷。
死亡古樹名木注銷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向市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 古樹名木死亡注銷申請書;
2. 擬注銷古樹名木調查表;
3. 擬注銷古樹名木圖像資料;
4. 擬注銷古樹名木搶救復壯工作措施及相關佐證材料;
5. 擬注銷古樹名木死亡鑒定報告。
(二)市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死亡已注銷的古樹名木,根據實際情況可進一步開發其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
經鑒定死亡已注銷,且存在安全隱患的古樹名木,可進行移除。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區城市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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