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4〕第33號)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 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潛江市****有限公司 |
潼林罰決字〔2024〕第33 號 |
于2024年4月,在潼南區五桂鎮高碑村三、四、五社(小地名:張家灣)實施天然氣管道工程項目,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0.2445公頃,按地類分:喬木林地0.2445公頃;按森林類別分:地方公益林0.1157公頃,一般商品林0.1288公頃;按林種分:防護林0.1157公頃,用材林0.1288公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
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復占用林地面積0.2445公頃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 處恢復植被及林業生產條件1倍的罰款,即1×(1157m2×45元/m2+1288m2×25元/m2)=84265元,共計人民幣84265元(大寫:捌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整)。 |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
202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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