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4〕第32號)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 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潛江******有限公司 |
潼林罰決字〔2024〕第32 號 |
于2024年4月在潼南區五桂鎮東南村六社(小地名:天燈坡)實施天然氣管道建設項目,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0.237公頃,地類為喬木林地;按森林類別分:地方公益林0.237公頃;按林種分:防護林0.237公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參照重慶市林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和《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財綜〔2017〕109號)以及《重慶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第4項的征收標準,并參照《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項,違法情節嚴重和裁量階次從重。 |
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復占用林地面積0.2370公頃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處恢復植被及林業生產條件2.2倍的罰款,即2.2×(2370㎡×45元/㎡)=234630元,共計人民幣元(大寫:貳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元整)。 |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
2024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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