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4〕第12號)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 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薛**、薛*、奚** |
潼林罰決字〔2024〕第12號 |
于2024年1月6日21時左右,在潼南區崇龕鎮明月社區服務中心附近,利用彈弓和頭燈照明獵捕了9只野生鳥類,有1只為“棕背伯勞”,有8只為“白頭鵯”,均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整體價值均為300元/只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并參照《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19項,違法情節較輕和裁量階次從輕 |
處獵獲物價值2倍的罰款,共計人民幣5400元(大寫:伍仟肆佰元整),其中每人繳納1800元(大寫:壹仟捌佰元整)。 |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
2024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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