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 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四川*******有限公司 |
潼林罰決字〔2024〕第4號 |
于2022年9月在潼南區桂林街道觀音社區9組(小地名:大屋場)實施渝西水資源配置工程城北干線項目時,作為臨時變道,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1754平方米,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林種為用材林。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重慶市林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和《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財綜〔2017〕109號),并參照《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項,違法情節一般和裁量階次一般。 |
于2024年5月10日前恢復占用林地面積175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 處恢復植被及林業生產條件1倍的罰款,即1×25元/m2×1754 m2= 43850元,共計人民幣43850元(大寫:肆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整)。 |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
202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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