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的積極性,加強科普陣地建設,提升我區科普能力,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支撐,根據《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及《重慶市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潼南區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有效平臺,對全區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主要從事科學和技術知識傳播、科普活動策劃和組織、科普創作、科普培訓、展教品研發等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負責科普基地的創建、命名、發展、管理及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分類和條件
第四條??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為場館類、旅游景區類、教育培訓類、傳媒類、研發創作類等5個類別。不同類別的科普基地,均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按類別申報和創建。
第五條??申報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在區內登記或注冊的法人單位,或受法人單位正式委托,能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
2. 在全區同行業中具有先進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能力、科普創作能力、展品研發能力,并具有較強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3. 有具體的工作部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科普工作規劃。
4. 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能保證科普活動的正常開展。
5. 具備與開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資源、設施、場所等條件。
6. 專職科普工作者不少于2名。
7. 具備一定的開展對外科普合作與交流能力。
8. 接受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指導和下達的科普工作任務。
9. 近2年累計組織開展3次及以上科普活動。
第六條??場館科普基地是指長期穩定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所。申報場館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科普場館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筑面積50%以上,并具備與展廳條件相匹配的科普設施和器材。
2. 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天數不少于30天(含法定節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重大主題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并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3. 具備與場館面積、展品數量、參觀人次相應的科普講解和指導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名。
4. 具有科普活動策劃、組織及執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種手段和載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七條??旅游景區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突出科技內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區(點)。申報旅游景區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已通過《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3A級以上旅游景區(點)認定。
2. 具備與旅游參觀線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觀光導覽、導視系統,能夠通過文字、圖片、實物、互動視頻等形式展示景區內的科普元素。
3. 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科普導游,并配以專門的科普導游詞(解說詞)。
第八條??教育培訓科普基地是指針對全區科普管理人員、科普業務人員、科普志愿人員、普通公眾開展科普培訓的機構。申報教育培訓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并設有專門從事科普教育培訓的部門。
2. 專職教育培訓人員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數量的客座專家等兼職培訓人員。
3. 具備一定規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訓的固定場所及設施設備,具有明確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4. 具有持續開發基于自身優勢的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訓教材和課程資源的能力,有針對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訓的教學大綱、教材及課程計劃,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
第九條??傳媒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區覆蓋能力,以電子媒介、印刷媒介等為載體,具備開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機構。申報傳媒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主管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2. 具有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網站、書籍等科普欄目或科普出版物。
3. 設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業務的部門,配有5名以上的專(兼)職人員。
4. 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開展傳播創新文化、報道科技新聞、普及科技知識、宣傳科技成果、舉辦科普活動、解讀科技政策等相關內容宣傳。
第十條??研發創作科普基地是指專門從事用于科普活動的設備、作品、教育等科普產品研發和原創性科普作品創作、科普創意策劃的機構。申報研發創作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明確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創作計劃。
2. 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經費應不低于本單位研發費用的20%。
3. 具有固定從事科普研發與創作工作的隊伍,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2名。
4. 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條件。
5. 具有相應的研發產品投入科普活動。
第三章 ?創建與申報
第十一條??各申報單位直接向區科技局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鼓勵多個單位聯建共建科普基地。參與聯建共建各方應當簽訂聯建共建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指定一個主要依托單位。
第十三條 ?申報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相關電子文檔及紙質材料一式五份簽字蓋章后報送至區科技局辦公室,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1. 《潼南區科普基地申報表》一式五份(附件一)。
2. 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的證明材料。
3. 場地設施、儀器設備等證明材料。
4. 人員資質、學歷等證明材料。
5. 近兩年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原始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
6. 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計劃。
7. 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四條??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科普基地進行評審,評審分為資格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綜合評議四個階段,并提出科普基地建議名單(以下簡稱建議名單)。
第十五條??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建議名單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調查核實后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建議名單經公示后由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組織區科技局、區委宣傳部、區教委、區科協審定,審定的科普基地命名為“潼南區科普基地”,由四家單位聯合授牌。
第五章 ?建設與發展
第十七條??科普基地應當遵守相關政策法規和社會準則,完善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積極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參加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重大主題活動,主動做好信息報送和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八條 ?科普基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大投入,為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科普基地日常活動和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認定的科普基地擇優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市級科普基地。
第六章 ?管理與評估
第二十條??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單位和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科普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附件二),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見并指導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條??科普基地采取屬地化管理,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實行“競爭入選、達標認定、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潼南區科普基地”稱號。
1. 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2. 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3. 經專項評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條件的。
4. 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5. 不接受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科普任務,或未向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的。
6. 科普基地發生重大變化且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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