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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
序號
行政相對人
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
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
處罰內容
處罰機關
處罰決定
日期
1
葉某某
潼教罰〔2019〕1號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學許可證,面向中小學生擅自開展學科培訓并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作出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按違法所得的2倍處以罰款,共計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整(小寫:29560元)的行政處罰。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相關部門繳納罰款。
重慶市潼南區教育委員會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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