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師發〔2017〕4號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教師發〔2017〕4號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在渝高校,市教育考試院、市教科院:
現將《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4月7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由教育部明確實施,由教育考試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的教師職業資格測試。為規范我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管理,參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國家教育考試隊伍建設的通知》(渝教人〔2015〕6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以下簡稱面試考官)是指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中,對應試人員進行評測的實施者,應由通過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管理應遵循嚴格準入、分級培訓、科學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四條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統籌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面試考官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制定我市面試考官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市面試考官的具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面試考官遴選、資格認定;
(二)制定面試考官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面試考官的選派和調劑;
(四)負責面試考官的定期考核與動態管理;
(五)負責市教委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本區縣面試考官的組織推薦,考官信息的采集、整理、匯總及上報工作;
(二)負責本區縣面試考官的選派和調劑;
(三)負責本區縣面試考官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負責市教委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區縣考試機構負責本區縣面試考官的具體使用工作。具體包括:
(一)按照市教育考試院要求,負責組織本考區面試考官進行業務培訓;
(二)負責組織本考區面試考官開展面試工作;
(三)負責本考區面試考官的定期評價工作;
(四)負責區縣教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一線中小學、高等院校及教研機構主要負責:
(一)在本單位組織推薦合格的面試考官人選;
(二)通知、組織面試考官參與面試工作,并將本單位的參加人數及請假情況上報至所屬教育主管部門(高校和市教科院報至市教育考試院),請假事宜須報經所屬教育主管部門(高校和市教科院報至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同意。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九條 面試考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熟悉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年齡在60周歲以下;
(三)具有扎實的學科(領域)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學科(領域)教育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5年以上,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特殊學段或學科的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嚴格履行面試考官職責,接受被派遣到考區考試機構的管理和調派。
第十條 主考官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面試工作經驗,熟練掌握常用面試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面試各環節的工作;
(三)具備培訓和指導新聘面試考官的能力。
第四章 考官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面試考官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面試大綱及面試測評系統履行考官職權;
(二)參加面試工作的考官,按規定享受勞務補助;
(三)實行面試考官崗位培訓學分制度,將學習培訓及考核結果納入繼續教育管理范疇;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五)參加工作研討。
第十二條 面試考官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有關政策規定,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
(二)服從市教育考試院及相關區縣考試機構的安排,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三)自覺加強相關政策和面試業務知識的學習,接受面試培訓與工作考核;
(四)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公開透露本人考官身份,不得以面試考官的身份參與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任何關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培訓。
第五章 推薦、遴選和認定
第十三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相應條件,通過規定程序進行遴選,面試考官推薦人選經參加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教育考試院認定考官資格。
第十四條 遴選范圍:在渝高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市教科院、各區縣教師進修院校和教研機構的教研員。
第十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申請面試考官資格。獲得面試考官資格按以下遴選程序辦理:
(一)經組織推薦,填寫《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推薦表》;
(二)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高校、市教科院對推薦人選基本信息進行匯總,并按要求報送市教育考試院;
(三)市教育考試院對各單位上報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核,確定面試考官初步名單;
(四)參加市教育考試院組織或認可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培訓考核結果,將合格人選納入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資格庫。
第六章 培訓
第十六條 市教育考試院及區縣考試機構有計劃地組織面試考官業務培訓。申請和已經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都應按照市教育考試院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培訓。培訓情況將作為取得面試考官資格和擔任面試考官的必要條件。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面試工作紀律;
(二)面試大綱及面試測評系統;
(三)常用的面試方法、評分要求及評價要領;
(四)面試流程及規則;
(五)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
(六)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
培訓期間,應當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政治紀律教育。
第十七條 被抽選參加面試工作的考官應當按照要求參加面試工作,積極接受被派遣考區考試機構組織的面試考前培訓。
第七章 選派及請假流程
第十八條 市教育考試院負責面試考官抽取工作。每次面試前,由考區考試機構將當次面試所需考官數量報送至市教育考試院,由市教育考試院在相對應考區的考官庫中隨機抽取適應工作需要數量的考官,人數不足的,從相鄰區縣調配。
第十九條 考官所屬教育主管部門、高校、中小學、幼兒園、教研機構等負責逐級通知入選考官參加面試工作。通知流程:
市教育考試院將隨機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單發送至考官所屬的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主管部門通知到考官所屬的單位,由考官所在單位通知到考官本人。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院的考官由市教育考試院將隨機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單發送至所屬單位,再由單位相應的管理部門通知到考官本人。
第二十條 為了保障面試工作的順利開展,如被抽選的考官不能參加當次面試工作,需按規定流程逐級請假。請假流程:
因故不能參加面試工作的考官須及時向所在單位遞交請假申請,經同意后,由單位將請假申請上報至所屬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最后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匯總名單報送市教育考試院。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院的考官,如因故不能參加面試工作,須及時向所屬單位遞交請假申請,經同意后,由單位將請假申請上報至市教育考試院。
第二十一條 市教育考試院將根據考官請假情況,及時從考官庫中進行補充抽取,直至考官人數滿足考區需求為止,并將最終考官名單發送至考區考試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考官遴選、通知、請假及其他管理工作。高等院校、市教科院指定專人負責考官遴選、通知、請假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章 資格的終止和取消
第二十三條 面試考官資格任期三年,期滿由市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合格者繼續認定其面試考官資格;審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經審核的,其面試考官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區縣考試機構報告市教育考試院同意后,提前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二)任期內請假次數達到兩次以上(不含兩次)的;
(三)因工作調整,不宜繼續擔任面試考官的;
(四)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
(五)達到退休年齡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面試考官的。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考試院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試紀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市教育考試院、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及考區考試機構的安排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市教育考試院及考區考試機構的業務培訓或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從事面試考官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提前終止或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教育考試院或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通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其面試考官資格已終止。
第二十七條 被提前終止或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重新申請面試考官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其中,因違規違紀被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面試考官資格。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教育考試院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資格庫,對面試考官個人信息、參加培訓、擔任場次數量以及面試工作綜合評估情況等進行建檔登記。
第二十九條 建立面試考官工作質量評估制度。每次面試結束后,由考區考試機構對每個面試考官的綜合表現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記入本人面試工作業績檔案。
第三十條 評估結果將作為面試考官資格期滿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考核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并實行動態管理。考核結果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繼續擔任面試考官。
第三十一條 面試考官在面試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監督,對違反工作紀律的面試考官,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