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教育委員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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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是否屬于涉企行政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1 |
對無證辦學行為的行政檢查 |
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
2 |
對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政檢查 |
是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是否屬于涉企行政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3 |
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行政檢查 |
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 十五、《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