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
關于《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
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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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開展橋區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保障船舶在橋區水域安全規范航行。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草擬了《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歡迎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5日。
歡迎廣大公眾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電子郵件:請將意見發送至1252134365@qq.com(郵箱)。
二、郵寄信件:請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奮進大道368號,郵編: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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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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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
2025年4月17日? ?
(聯系人:陳勇,聯系電話:023-44590906)
附件
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
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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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涪江、瓊江潼南段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行為,預防水上交通事故發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涪江三星大壩以下至下麻柳溝(與合川交界處)水域以及瓊江高肯至半邊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涪江、瓊江潼南段船舶禁限航的統一管理,潼南區交通事務中心、潼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按職責具體負責船舶禁限航的監督管理。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潼南區交通事務中心、潼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均有海事管理相關職能,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章??禁限航規定
第四條??能見度不良時,船舶應按規定發出聲響信號,加強與周圍船舶聯系,采取備車、備錨、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時選擇安全水域停泊。出現下列情形時,相關船舶應當禁止航行:
(一)游覽船:氣象部門發布大霧黃色預警(能見度小于500米)時,禁止開航。
(二)渡船:涪江潼南段,對岸岸線看不清或氣象部門發布大霧橙色預警(能見度小于200米)時,渡船不得開航;瓊江潼南段,對岸岸線看不清時,渡船不得開航。
(三)其他船舶:涪江潼南段,氣象部門發布大霧黃色預警(能見度小于500米)時禁止船舶航行;瓊江潼南段,氣象部門發布大霧橙色預警(能見度小于200米)時,禁止船舶航行。
第五條??涪江潼南段的船舶,應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抗風等級要求航行,并根據風力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抗風措施,必要時應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檢驗證書未載明抗風等級的,潼南氣象部門預報或實際蒲氏風力達到5級及以上時,禁止開航;船舶通過橋區等有風力限制規定的水域時,遵從其規定。
瓊江潼南段的船舶,應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抗風等級要求航行,并根據風力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抗風措施,必要時應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檢驗證書未載明抗風等級的,潼南氣象部門預報或實際蒲氏風力達到4級及以上時,禁止開航。 ?
第六條??船舶應根據水文條件變化情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預報水位變化出現下列情形時,相關船舶應當禁止航行:
(一)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1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二)當地水位達到停航封渡水位時,相應船舶禁止航行。
第七條??船舶通過港口作業區、錨地、停泊區、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區及相關水上交通管制區,應慢速通過。
第八條??相關船舶應當禁止下列航行行為:
(一)客渡船在?。ㄊ校┱硕ǘ蛇\時段之外時段航行。
(二)船舶進出港、靠離泊及錨泊作業外的停車淌航。
(三)支流水位陡漲致使其主流沖過涪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時,禁止船舶通過該干支交匯水域。
(四)掛槳機船舶拖帶航行。
(五)載客或載貨超過定額,禁止開航。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員不足禁止開航。
(七)未按要求配齊安全有效證書,禁止開航。
(八)未按要求糾正安檢缺陷的,禁止開航。
(九)不具備夜航條件的,禁止開航。
第九條??遇水上水下活動、地質災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機構實施交通管制時,船舶應遵從其禁限航規定。
第三章??安全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十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按本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時主動收集和傳遞水文、氣象、地質災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實本規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規定第五至六條所列情形,應果斷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立即向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報告,并及時向附近船舶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時,應選擇合適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員,正常開啟助航設施設備,按規定顯示信號。
第十三條??船舶應按規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
第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水文、氣象、地質災害等部門發布的信息,按規定發布安全預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時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船舶通過定制線、通航條件受限水域等另有規定的水域時,應遵守其規定。
第十六條??正在執行公務的船舶、參加應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經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批準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規定限制。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潼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