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全區國資、國企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除國有金融資本外的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三)負責對全區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區內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統計分析及國有資產登記、轉讓、處置、糾紛調處和執行等工作。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責任。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研究提出加快區屬國有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擬訂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獎懲、薪酬和績效管理辦法,完善經營者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董事、監事的推薦、考察、綜合考評等工作。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任免建議。
(六)負責督促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區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
(七)職能轉變。劃入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職能。
(八)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關于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內設監事會管理,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待中央、市級對重點國有企業內設監事會管理職責頂層設計明確后跟進理順。同時,建立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國有企業監事會向區國資委報告工作時,同時抄報區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