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重慶市潼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是否屬于涉企行政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1 | 對社會糧食流通的行政檢查 | 1.對建立統計臺賬的行政檢查2.對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數據情況的行政檢查;3.對在糧食收購、儲存場所糧食收購企業履行糧食運輸法律義務及政策和規章制度情況的行政檢查;4.對其他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 |
2 | 對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等任務的行政檢查 | 1.對承儲企業是否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及時組織政策性糧食出庫的行政檢查;2.對承儲企業是否存在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人為設置障礙或以各種借口阻撓拖延出庫等情況的行政檢查;3.對是否存在向買方額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費用等情況的行政檢查;4.對承儲企業是否執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等有關標準的行政檢查;5.對承儲企業是否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區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銷售出庫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行政檢查;6.對其他依法抽查內容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 |
3 | 對糧食收購活動的行政檢查 | 1.對糧食收購者遵守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行政檢查;2.對糧食收購者執行“五要五不準”糧食收購守則情況的行政檢查;3.對糧食收購者開展糧食收購政策宣傳、驗質檢斤、糧款支付等工作情況的行政檢查;4.對其他依法抽查內容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 |
4 | 對糧食購銷的(定期巡查)行政檢查 | 1.糧食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情況的行政檢查;2.對庫存糧食質量安全情況的行政檢查;3.對企業安全儲糧、安全生產工作和責任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4.對其他依法抽查內容的行政檢查;5.對糧食收儲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情況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糧食購銷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試行)》 |
5 | 對糧食庫存的行政檢查 | 1.對糧食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情況的行政檢查;2.對庫存糧食質量安全情況的行政檢查;3.對儲備糧輪換情況的行政檢查;4.對企業安全儲糧、安全生產工作和責任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5.對其他依法抽查內容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 |
6 | 對糧食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1.對政策性糧食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的行政檢查;2.對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中的質量安全狀況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 |
7 | 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及網點的行政檢查 | 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及網點責任義務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是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93號)《重慶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渝糧規范〔2022〕1號) |
8 | 對成品糧油的行政檢查 | 對成品糧油儲備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的行政檢查 | 是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重慶市糧食局 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下達區縣成品糧油儲備計劃的通知》(渝糧發〔2022〕82號)《重慶市糧食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2024年調整市級成品糧油儲備計劃的通知》(渝糧管〔2024〕12號) |
9 | 對糧食系統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 1.對安全生產檢查問題整改情況的行政檢查;2.對《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檢查指引》所列檢查事項的行政檢查3.對安全生產“十五項硬措施”“十個嚴禁”落實等情況的行政檢查4.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檢查指引》(國糧辦倉〔2020〕364號)《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國糧儲〔2016〕136號) |
10 | 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情況抽查 | 1.檔案管理:是否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是否對招投標活動形成的資料整理歸檔并妥善保存;2.干涉評標:是否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采用電子招投標的,評標參數設置與評標辦法不匹配),是否存在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3.招標方式: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是否符合審批、核準的情形;4.評標結果公示:是否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及相關信息;5.招標文件內容: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最高限價、資格審查方式、評標方法等設定是否符合規定。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是否載明行政監督部門及聯系方式,是否載明異議受理的渠道和方式;6.義務履行: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是否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7.業務轉包:是否存在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存在轉讓、拆分招標代理業務;8.異議處理:對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質疑),是否認真核查、依法處置、及時答復;9.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補遺答疑等信息是否依法公開;10.招標文件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是否依規使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牽頭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11.從業人員:是否擁有不少于15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12.法人資格: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13.時限規定: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異議答復、澄清修改等與投標截止時間的間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14.中標確認:是否依法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15.開標組織:是否依法在交易場所組織開標,是否違法接收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16.排斥行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17.投標限制:是否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或者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18.內控管理:是否建立內部人員行為準則及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紀律制度并執行;19.合同簽訂:是否依法及時與中標人簽訂合同;20.保證金收退:投標保證金(保函)收取和退還是否依規完成;21.隸屬關系:是否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22.評標組織:是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是否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23.營業場所:是否具備獨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且與營業執照登記一致。在渝分支機構的相關授權和登記情況是否完善;24.代理合同:是否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11 | 節能工作違法行為查處 | 對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12 | 對油氣長輸管道企業的行政檢查 | 對油氣長輸管道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13 | 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 | 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是否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是否合格就投入使用 ;是否按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人民防空設施,是否更改設計文件和使用功能,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14 | 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的檢查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企業是否具備資質要求條件;防護設備出廠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測、編碼、設置銘牌等;防護設備產品及安裝質量是否達到合格要求;防護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后,是否履行產品維修責任。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 |
15 | 對擅自轉移、報廢人民防空資產的行政檢查 | 是否擅自轉移、報廢人民防空資產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十)項 |
16 | 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應建義務的責任主體的行政檢查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繳納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補建;是否按規定辦理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 |
17 | 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行政檢查 | 是否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是否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是否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鉆探、爆破、挖洞、開溝,埋設各類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作業;是否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是否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圍內設置障礙、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兩側各十五米范圍內新建無防護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構筑物。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 |
18 | 對人民防空設備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監督 | 是否按規范標準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檢查。 | 是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 |
19 | 對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備設施建設、維護、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是否存在阻擾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為;是否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是否未按規定維護致使警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是否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 |
20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的監督檢查 | 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技術規范;審查機構是否按規范出具審查意見,是否存在漏審、誤審或虛假審查行為。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2018年修訂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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