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權限內項目變更招標方案核準
來源:區發展改革委基本要素
事項名稱 | 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權限內項目變更招標方案核準 | 事項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行使層級 | 區級/隸屬 | ||
實施主體 | 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實施主體編碼 | 1150022368394945X6 | 委托部門 | 重慶市潼南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
法定辦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辦結時限 | 5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服務對象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前審后批)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
咨詢方式 | 咨詢電話:023-44578380 | 監督投訴方式 | 書面投訴,聯系電話:023-44582386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通辦范圍 | 全市 |
聯辦機構 | 無 | 中介服務 | 無 |
數量限制 | 無 | 審批結果類型 | 批文 |
審批結果名稱 | 招標方案變更批復模板 | 審批結果樣本 | |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否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否 |
面向自然人服務主題分類 | 其他 | 面向法人服務主題分類 | 投資審批 |
是否網辦 | 是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辦理平臺
辦理平臺 | |||
---|---|---|---|
證照打印平臺 | 不涉及打證 | ||
審查平臺 | |||
業務辦理平臺 | 市網審平臺 |
受理條件
排序號 | 條件類型 | 條件名稱 | 適用情形 | 審查標準 |
---|---|---|---|---|
1 | 申請條件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規定; | 普遍適用 | |
2 | 申請條件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十條:(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普遍適用 | |
3 | 申請條件 | 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一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 普遍適用 | |
4 | 申請條件 |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 | 普遍適用 |
辦理地點
窗口地址(大廳) | 窗口電話 | 辦理時間 |
---|---|---|
重慶市潼南區隆鑫中央大街C區7號樓(桂林街道辦事處斜對面) | 023-44578380 |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流程
申請與受理 |
步驟 | 環節名稱 | 辦理人 | 聯系電話 | 完成時限 | 審查標準 | 審查結果 |
---|---|---|---|---|---|---|
審查與決定 | ||||||
申請材料
排序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材料原件份數 | 材料復印件份數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據 | 受理標準 | 填報須知 | 備注 |
---|---|---|---|---|---|---|---|---|---|---|---|---|---|---|
1 | 項目變更招標方案證明材料 | 原件 | 電子 | 必要 | 政府部門核發 | 來源: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 0 | 無 | 1 | 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一條 | 是否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包含項目相關信息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一條 |
2 | 關于項目變更招標方案的請示 | 原件 | 電子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無 | 0 | 無 | 1 | 0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九條 | 是否包含項目相關信息,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 無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九條 |
設定依據
法律法規名稱 | 依據文號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 無 | 第九條第三款 |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 無 |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后七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無 | 第九條 |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無 | 第十二條第三款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 無 | 第十五條第三款 |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 第十一條 |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 第十一條 |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613號 | 第七條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告2016年34號 | 第九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報告或者備案時一并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核準、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一并辦理,并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613號 | 第七條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告2016年34號 | 第九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報告或者備案時一并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核準、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一并辦理,并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
流程圖
序號 | 辦理流程圖 |
|
---|
常見問題
排序 | 問題 | 解答 |
---|---|---|
無 | 無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