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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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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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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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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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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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改進行政審批服務,完善管理方式,促進誠信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審批及其后續監管,適用本辦法。
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授權的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服務企業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中標服務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以下簡稱行政許可)。
本辦法所指的服務項目為公共環衛服務項目,不包含機關事業單位、廣場、公園、機場、交通站點等內部環衛服務項目。本辦法規定外的其他環衛服務項目,按照《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行業管理,并承擔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和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行政許可工作。
區縣(含自治縣,下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服務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中心城區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工作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具體承擔。
涉及跨界運輸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及其設施,按轄區負責原則由其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安全運行和環境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有關規定。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引導服務企業完善分類收運處置體系,分類規范使用車輛、設備及分類標識,做好轄區生活垃圾焚燒、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等處置能力的統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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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服務企業的確定方式
第六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械作業能力達到總作業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運輸工具,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過程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車輛使用權證明;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衛生填埋場、焚燒廠和廚余、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處理廠等的項目選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按照相關要求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相關主管部門聯網;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污水、沼氣、殘渣和焚燒煙氣、飛灰、爐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項目,應當由業主單位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從具備條件的企業中確定服務企業。搶險救災等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不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服務企業的,從其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任何社會單位不得擅自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九條? 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統籌提供轄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中心城區的處置服務企業由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管理單位確定。
第十條? 業主單位應當與服務企業簽訂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服務范圍、經營期限、管理要求、設備要求、違約責任、退出機制及其他應當明確的內容,收集、運輸經營協議還應當明確生活垃圾運輸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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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辦理
第十一條? 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服務項目,服務企業與業主單位簽訂經營協議后,應當申請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以下統稱《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方能按照許可內容從事相應服務項目,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服務活動。
其中,服務企業按照經營協議約定組建項目公司實質開展服務的,應當由項目公司申請辦理《許可證》。
第十二條 ?不需辦理行政許可的服務項目,由其管理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服務企業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向行政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服務企業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如實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按照經營協議向提出申請的服務企業頒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服務企業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辦理《許可證》,可與行政審批機關約定并作出承諾,通過“渝快辦”政務服務平臺或相應的審批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由行政審批機關按照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許可審批。
申請材料符合要件形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當場辦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件形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按照告知承諾方式頒發《許可證》后,應當在2個月內對被許可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組織核查,并將履諾情況納入對被許可人的后續日常監管。
發現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被許可人限期整改。被許可人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
第十六條? 服務企業選擇一般方式申請辦理《許可證》,應當通過“渝快辦”政務服務平臺或相應的審批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經行政審批機關審查符合許可條件后,按照一般方式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 申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代辦還須提供代理經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四)經營協議;
(五)作業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申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行政許可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代辦還須提供代理經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四)經營協議;
(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稱證明和工作經歷證明;
(七)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備案表;
(八)排污許可證;
(九)企業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保養維修等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執行的證明材料;
(十)證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按照相關要求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相關主管部門聯網的材料;
(十一)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污水、沼氣、殘渣和焚燒煙氣、飛灰、爐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第十九條 ?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第十七條第(五)項和第十八條第(九)、(十)、(十一)項材料,在申請時免予提交,由行政審批機關按第十四條要求納入承諾內容一并監管。
第二十條? 服務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機關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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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由市城市管理局統一規范,具體內容、格式、編號另行通知,行政審批機關按照規定組織制作。
《許可證》上載明的內容根據服務類型作相應標注,應當與經營協議保持一致。
簽訂的經營協議作為《許可證》附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簽訂延續經營協議,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行政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作出同意延續許可決定的,應當根據延續經營協議換發《許可證》。延續經營協議作為《許可證》的附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歸集至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納入信用監管。自行政許可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行政審批機關不再受理該企業關于該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企業應當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注銷行政許可的申請,交回《許可證》;行政審批機關在門戶網站等公告其《許可證》作廢: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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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規范行政許可管理,加強申請材料審查,建立管理臺賬。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行政許可管理臺賬報送市城市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47號)同時廢止。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辦理另行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服務項目,服務企業應當憑原經營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行政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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